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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帖人: 楊學宏
涉及案件: (2025)蘇12刑終164號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刑事案 各位網友、法律界同仁: 大家好。我是一名普通的申請執(zhí)行人,也是一起刑事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打官司十年,判決贏了,錢一分沒要到。當我試圖用“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時,卻在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遭遇了讓我無法理解的司法現實。我不吐不快,也請大家評評理。 一、 魔幻證據:“時空穿越”的股權協(xié)議,竟被法院采信 老賴王書鑒為了證明公司股權不是他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股權代持協(xié)議》。這份協(xié)議堪稱“魔幻”: 1.協(xié)議時間:2014年4月15日。 2.公司成立時間:2014年6月19日(工商登記可查)。 3.老賴自認: 當庭承認協(xié)議是“事后補簽,時間向前作了調整”(有庭審筆錄)。 也就是說,在“公司”這個法律主體還不存在的時候,他們就簽署了一份“代持其股權”的協(xié)議。這違背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我當庭申請對這份協(xié)議進行筆跡形成時間鑒定,被置之不理。最終,一、二審法院均將這份明顯存在偽造重大嫌疑的協(xié)議,作為認定“老賴名下無財產”的核心證據。請問:法院對證據真實性的審查底線在哪里? 二、 關鍵證據:法院為何拒絕調? 我有明確線索(銀行流水備注、對方自認)證明,老賴長期使用其弟弟手機號注冊的微信(號:WSJ)進行資金往來,這是他隱匿、轉移財產的關鍵渠道。我依法多次、正式請求法院向騰訊公司調取該微信的完整支付流水。 · 法院態(tài)度: 口頭拒絕,理由含糊(“關聯(lián)性不大”、“涉隱私”)。 · 程序問題: 拒絕出具任何書面決定,完全剝奪我申請復議的權利。 · 法律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法院應當依職權調取。 一邊是肉眼可見的偽造證據被輕松采信,一邊是能查明財產去向的關鍵證據被無理拒調。 這種選擇性取證,如何保證事實查清? 三、 生效判決:中院為何“視而不見”? 關于一筆400萬的拆遷款歸屬,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蘇03民終5476號生效民事判決中已經明確認定:“拆遷補償及轉讓收益均由王書鑒(即本案老賴)享有!
然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中,泰州中院在裁定書中對這份上級法院的生效判決只字不提,仍然認定該款項屬于公司財產。法院系統(tǒng)內部,對同一事實的認定可以如此“打架”嗎?生效判決的既判力何在? 四、 程序兒戲:裁定之后,仍“聽取意見”? 最讓我感到荒謬的是程序上的“兒戲感”: 1.二審裁定作出日期:2025年11月10日。 2.11月10日下午(裁定后),法官助理仍然電話通知我,要求我“反饋案情”。 3.11月13日,周宮生庭長又安排合議庭成員曲怡接待我詢問案件,并當fnrt 接收了我的新材料。 既然案件已經在法律程序上終結(作出了裁定),這些后續(xù)的“聽取意見”、“接收材料”行為,法律意義是什么?這是否暴露了審理活動的隨意性?這種操作,如何讓當事人相信程序的嚴肅性? 五、對其他證據及質證權利的漠視:一審判決未對申請人提交的關鍵證據(如通話錄音、租賃合同等)進行評述,對要求關鍵證人出庭的申請未予回應,嚴重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六、二審裁定以其“已部分履行”為由認定不屬“情節(jié)嚴重”,適用法律錯誤。蘇高法電〔2018〕593號第三條第6款“情節(jié)嚴重”指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司法裁判的權威,而非簡單的數額對比。明顯是該法官曲解司法解釋。 我的困惑與訴求: 我尊重司法,但我所見到的,是偽造的證據被堂而皇之采用,是查清財產的關鍵路徑被輕易堵死,是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事實被選擇性無視,是嚴肅的訴訟程序顯得模棱兩可。 如果連“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這樣的刑事追責程序,都無法穿透這些顯而易見的障礙,那生效判決的尊嚴何在?守法公民的權益又如何保障?這不只是我個人的得失,更是對司法公信力的一次公開質問。 我將依法繼續(xù)通過再審等一切合法途徑維權。在此也將經歷公開,并非為了煽動情緒,而是希望喚起關注:
關注執(zhí)行難背后的深層梗阻,關注司法裁判尺度的統(tǒng)一,更關注每一個普通人在法律面前能否獲得不折不扣的公正(案件當事人,愿對陳述事實承擔法律責任) 。 謝謝大家。 楊學宏 20251208
補充內容 (2025-12-10 08:09):
好像關注的人不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