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區(qū)思佳樂購物中心
姜堰區(qū)思佳樂購物中心經營的涉案化妝品標簽未標注法定內容且未執(zhí)行進貨查驗制度,違反了《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二)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yè)的名稱、地址;(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四)產品執(zhí)行的標準編號;(五)全成分;(六)凈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和第三十八條“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之規(guī)定。 姜堰區(qū)思佳樂購物中心銷售的涉案粉絲不在地理標志產品“龍口粉絲”的產地范圍,但涉案粉絲外包裝標簽標注的“龍口宴”名稱與上述地理標志產品相似,當事人使用的標價簽和收銀小票標注的“龍口粉絲”名稱與上述地理標志產品相同,構成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一)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二)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與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相似的名稱,誤導公眾的;(七)銷售上述產品的”所指違法行為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混淆行為”之規(guī)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以:罰款金額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37元;行政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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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23 08:49 上傳
·圖片來源:國家企業(yè)公示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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