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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靖江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
準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江蘇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泰州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監(jiān)管工作,促進科技類校外培訓市場有序發(fā)展,制定《靖江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靖江市科學技術局
靖江市科學技術協(xié)會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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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管理辦法
(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fā)〔2021〕40號)、《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蘇辦發(fā)〔2021〕32號)、《泰州市委辦公室、泰州市政府辦公室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泰辦發(fā)[2021〕61號)和《靖江市委辦公室、靖江市政府辦公室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靖委辦〔2021〕103號)文件精神,促進我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規(guī)范有序發(fā)展,根據《江蘇省科學技術廳、江蘇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印發(fā)(關于江蘇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的通知》(蘇科技規(guī)[2022]1號)和《泰州市科學技術局、泰州市科學技術協(xié)會印發(fā)<泰州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泰科規(guī)[20221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經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準入審批、在相應登記部門進行注冊登記,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圍繞科學普及,開展以提升動手能力、提高科學素養(yǎng)、拓展創(chuàng)新思維為目標的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與科學體驗活動(如機器人、人工智能、科學實驗等)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
二、舉辦者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辦者為社會組織的,應經依法登記,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有關經營(運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享有政治權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辦者為個人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享有政治權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如有兩個以上舉辦者聯(lián)合辦學的,應當簽訂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明確各舉辦者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義務、舉辦者的排序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四)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
三、組織機構
(一)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設立決策機構,制定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二)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者或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由董事長(理事長或執(zhí)行董事)或負責人(校長、經理)擔任。
(三)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負責人(校長、經理)應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經歷,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年齡在70周歲以下,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
(四)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教學、財務、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專職管理人員。其中,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歷。
(五)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必須符合《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規(guī)定。涉及的行政區(qū)劃、行業(yè)表述應當與機構辦學屬地、類別等相符合。
營利性培訓機構名稱一般表述為: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字號(至少兩個字)+培訓項目+培訓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性培訓機構應當登記為企業(yè)類型。
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名稱一般表述為: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字號(至少兩個字)+培訓項目+培訓中心。
四、師資隊伍
(一)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從業(yè)人員應符合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fā)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y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教監(jiān)管廳函〔2021〕9號)要求。培訓機構應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其中,專職教師數不得少于機構從業(yè)人員總數的50%,每班次專職教師不低于學生人數的2%,單個教學場所的專職教師數不得少于3人。
(二)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所聘任的專兼職教師,除了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相關專業(yè)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2.青少年科技輔導員專業(yè)水平認證;
3.相應職業(yè)(專業(yè))中級以上職稱。
(三)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聘任外籍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外籍人員應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工作類居留證件。
(四)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
(五)科學類校外培訓機構教學科研人員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質信息要在機構網站和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其他從業(yè)人員信息應當在機構內部公示。
五、培訓內容
(一)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項目,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不得違背教育規(guī)律和學生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培訓全過程錄音錄像,視頻監(jiān)控終端存儲時間不少于30天。授課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相沖突,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線上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1點。線上培訓要注重保護學生視力、每課時不超過3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于10分鐘。
(二)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合理安排培訓內容,培訓內容以學生動手參與和互動協(xié)作活動為主,學生動手時間不得低于培訓總時長的80%。
(三)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所培訓內容應參照《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教監(jiān)管廳函〔2021〕6號)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在培訓內容中包含學科類教學內容,不得宣揚偽科學、封建迷信等內容,不得開設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盜版侵權等危害人身安全、社會公共安全以及違背公序良俗的課程內容。
(四)培訓材料可選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編教材,教材及相關配套的資料庫、視頻等培訓材料應遞交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正式出版的培訓材料,在培訓機構招生簡介、網站平臺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編教材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建立培訓材料編寫研發(fā)、建立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培訓機構應當對培訓內容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安全性作出書面承諾并自覺接受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jiān)督。所有培訓材料應存檔保管、備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后3年。
(五)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與培訓項目和培訓規(guī)模相適應的演示及實操設施設備,教學類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實驗設備生均比不低于1:3。
六、辦學場所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項目和培訓規(guī)模相適應的場所,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培訓類別和規(guī)模相適應的相對固定和獨立使用的辦學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辦學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辦學的,需提供經住建部門備案的書面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二)場所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用途為商業(yè),建筑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建筑面積的80%。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較多設備器材的科技類課程,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三)招收14周歲以下中小學生的,其場所須符合適齡學生活動場所要求,辦學用房所在樓層不得超過3層。
(四)辦學場所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隱患的場所,不得租借各類中小學校舍辦學。
(五)施行“一點一證”,一個固定場所只能申辦設立一個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且不得與其他培訓機構或托管機構共同使用。未經屬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六)所有科技類培訓機構均由規(guī)定的校外培訓信息化管理平臺對社會予以公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yè)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fā)布或變相發(fā)布廣告。不得發(fā)布夸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家長焦慮的校外培訓違法違規(guī)廣告。
七、安全保障
(一)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要切實履行相應主體責任,辦學場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建筑安全、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防疫等管理規(guī)定。參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范體系,實現視頻監(jiān)控全覆蓋,配備不少于1名專(兼)職安保人員,提升安全風險防控能力。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風險的,培訓機構必須做好防護措施,設立警示標牌,存在噪音危害的,應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二)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培訓機構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工作。培訓機構應對從業(yè)人員進行設施操作、消防安全、應急救護等方面培訓,制定火災、傳染病、意外傷害等情況的應急處置預案并經常組織演練,并通過購買保險等必要方式,為處置安全事故提供必要支撐。
(三)科學實驗活動應事先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將結果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同時,必須安排在符合安全標準的專用教室進行,其場地、設備、安全、人員管理等要求須與中小學實驗室要求一致。涉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實驗的安全管理,須嚴格按照《江蘇省中小學標準化實驗室建設標準》(20200522212501)執(zhí)行;涉及儀器設備操作的安全管理,須按照《教學儀器設備安全要求總則(GB21746-2008)》中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八、經費管理
(一)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充分的資金保障,有穩(wěn)定的培訓經費來源,有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開辦注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要求,開辦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二)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在培訓場所醒目位置設立收費公示牌,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退費程序等相關內容,便于學員和家長了解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不得出現超標收費、不明碼標價、虛假優(yōu)惠折扣、虛構原價等價格違法行為。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使用教育部、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最新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學生家長訂立培訓服務合同。一次性培訓收費跨度不得超過3個月或60課時,且不得超過5000元。提前收取費用時,不得早于培訓開始前1個月?萍碱愋M馀嘤枡C構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主動向學員開具規(guī)范發(fā)票(含電子發(fā)票)。
(三)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托管協(xié)議,開立預收費托管專用賬戶,與自有資金賬戶分賬管理,并報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收取的培訓費用須全部進入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并納入規(guī)定的校外培訓信息化管理平臺監(jiān)管。
(四)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萍碱愋M馀嘤枡C構須開設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新設立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招生數量如無法確定,繳納風險保證金10萬元;后期培訓中,根據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費用總額的標準動態(tài)繳納,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數額最低不少于10萬元,風險保證金存期應不少于12個月,到期自動轉存,機構存續(xù)期間風險保證金不得提取。保證金主要用于培訓機構發(fā)生意外及突發(fā)事件時的應急處理,或用于培訓機構終止辦學時妥善安置在培學生,堅決杜絕“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
九、準入登記
(一)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準入審批,登記機關負責注冊登記并發(fā)放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準入登記后才能開展培訓業(yè)務。
(二)申請設立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向相應的登記部門取得名稱預核準后,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準入審批,審批通過后,再到登記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的具體要求和流程,對符合條件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做好準入登記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批準。
(三)本辦法實施前已登記設立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2023年6月30日前重新申請報批,對不達標準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終止培訓活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未按時重新登記的,不得繼續(xù)開展培訓活動。
十、監(jiān)督管理
(一)培訓機構應當加強日常教學行為的自我管理和約束,對培訓內容和行為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安全性等作出書面承諾,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jiān)督。
(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聯(lián)合監(jiān)管。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管理主體責任,全面落實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準入審批和監(jiān)管等工作,促進科技類校外培訓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
十一、附則
。ㄒ唬┟嫦3-6歲學齡前兒童和高中階段學生的科技類培訓機構,參照本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不再新增面向3-6歲學齡前兒童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
。ǘ┍巨k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由靖江市科學技術局、靖江市科學技術協(xié)會負責解釋。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上級部門關于校外培訓機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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