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看出幾點問題:
1.我們聲明沒有書面委托村或農經站任何人簽定合同。
2.合同上的乙方簽名及田畝數,乃是我們組另一塊蟹塘的部分所有人及面積,其總面積為50畝,而合同中的蟹塘總面積只有41.12畝。
3.如圖:簽名面積為表中50畝蟹塘,與合同中41.12畝蟹塘僅姓名相同、但面積并不相同。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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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2 12:42 上傳
4.合同簽定日期有明顯涂改,合同涂改前日期為2010年,與簽定50畝蟹塘合同時間一致。
5.以上說明,合同第一頁和第二頁本不是一份合同,第一頁是偽造,第二頁是借用50畝蟹塘合同的第二頁。
于是我們再次到農經站核實情況,站長說不小心拿錯了,又重新拿出以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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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2 12:45 上傳
我們又看出了問題:
1.合同上并無農戶簽名,
2.農經站不能提供農戶同意繼續(xù)租的授權委托書(看中央文件中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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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2 12:47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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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2 12:47 上傳
3.續(xù)租時間從2020年11月開始,但早在2014年11月就簽定合同了,當時我們不知情,現在并且也不理解,為什么提前6年就續(xù)租。
4.經查,在合同簽定時并沒有按照合同中約定繳納承包金、資源管理費。
5.以上可說明,此合同是臨時偽造,搪塞敷衍愚弄我們百姓。
中央農業(yè)農村部,省農委,興化人民政府都出臺了相關政策,興化最近文件(2019)176號文件中(興化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對土地流轉都有明文規(guī)定交易范圍、方式,交易程序,流轉交易行為規(guī)范,督查問責爭議處理等都有相關法規(guī)。
二
村干部幫助養(yǎng)殖戶魏某,侵害新東村集體資產,損害村民利益。
事實如下:
陸童1組蟹塘111畝(其中圣家村20畝),從2010年至今年2023年,共計13年,村資源管理費50每畝。111*13*50=72150元(應繳村金額)
陸童2組蟹塘65畝,從2004年至今年2023年,共計20年,村資源管理費50每畝。65*20*50=65000元(應繳村金額)
陸童5組蟹塘41畝,從2004年至今年2020年,共計16年,村資源管理費50每畝。41*16*50=32800元(應繳村金額)
陸童5組取土區(qū)蟹塘15畝,從2018年至2021年,
村資源管理費50每畝,15*50*3=2250元(應繳村金額)
合計應繳72150+65000+32800+2250=172200元
根據村部提供收繳明細實際只繳了34000元,少繳了138200元,有圖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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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2 13:00 上傳
138200元去哪兒了?村鎮(zhèn)領導為什么同意少繳這筆錢?
村領導聯(lián)合農經站,親力親為的偽造拼湊合同、偽造簽名、甚至無名簽名、利用職務之便、蓋村公章、鎮(zhèn)農經站公章。其目的很明確,幫助魏某得到低價的租地,資源管理費少收或少繳,也是為了幫助某某租戶省錢,侵害的是農民利益和村集體財產。
作為人民的干部,應不應做有損村財產的事?
這里有沒有行賄收賄?貪污腐敗?違反工作紀律?如此值得人民的干部去以身試法?
此情況在2021年就開始反映給新垛鎮(zhèn)信訪辦李某干、鎮(zhèn)紀委張某干書記、許某康主席、鎮(zhèn)書記朱某薇。為什么都是不了了之?到底是想掩蓋什么?還是包庇縱容 ?官官相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