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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個丟手機的帖子很火,其中某些網(wǎng)友的回貼(如下)有問題想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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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5 09:35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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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5 09:35 上傳
請問這所謂“法律規(guī)定的10%”的感謝費是出自哪一部法律?哪一條?哪一款? 我不懂就問,請賜教。
我也查閱了相關資料,有個《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guī)定》里提到了10%,不知道你們說的是不是這個?
首先,這規(guī)定是廣州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是地方政府規(guī)章(還要提一句:此《規(guī)定》有效期為五年),其法律層次地位介于國務院,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之后,不是全國適用的“法律”。拿廣州的規(guī)章來說泰州的事,似乎用錯了地方。
該《規(guī)定》原文是這樣的:“第九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所需經(jīng)費納入實施獎勵單位部門預算統(tǒng)籌安排!
明確了給予獎勵的是公安機關,錢是公安機關出,不是失主。
有人又說到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原文: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這里面并沒有提到什么10%。請注意其中的關鍵字"支出""必要"兩字。首先拾取者保管遺失物發(fā)生了支出費用了嗎?如果發(fā)生了費用那這個費用是"必要"產(chǎn)生的嗎?比如那個帖子中,撿到手機了,帶回家了,因保管手機產(chǎn)生了"費用"了嗎?生搬硬套以此條款向失物者要錢太過牽強。當然,出于感謝,適當給些感謝費也是情理之中,注意是"適當"。某些人硬要拿民法典說事的話,那《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了:"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這可是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本人能力有限,可能查閱的資料不全面,歡迎指正。
補充內(nèi)容 (2022-1-6 16:32):
本貼只論及法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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