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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陳某在泰興市曲霞鎮(zhèn)某養(yǎng)殖場釣魚時,因移動釣位未收魚竿,魚線不慎觸碰上方220KV高壓線,導致全身多處嚴重燒傷,經診斷為電擊傷、體表49%燒傷等。 陳某遂將養(yǎng)殖場及電力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及傷殘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 養(yǎng)殖場:作為涉案河段的實際占有人和經營者,明知河段上空有高壓線,但未盡到提醒和注意義務,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55%賠償責任)。 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在高壓線附近行走導致事故發(fā)生,存在重大過失,自擔30%責任。 電力公司:作為高壓線路經營者,需承擔無過錯責任(15%賠償責任)。
釣魚者 甩竿前務必觀察周圍環(huán)境,遠離高壓線,收竿后再移動; 場地經營者 應在危險區(qū)域設置警示標志,明確安全垂釣范圍; 電力部門 需定期檢查高壓線路,確保警示標志清晰可見。
安全口訣 高壓線,如利劍,魚竿遠離才安全; 先看天,再收線,平安把魚拎上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過失相抵】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致害責任】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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