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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
公布了一則民事判決書靖江一物業(yè)公司被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一起來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以下為民事判決書中的部分內容↓)
原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負責人:盧某某,任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靖江市某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與被告靖江市某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保險人代為求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偉,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提出訴訟請求:
原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代償的保險理賠款243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23年4月24日8時20分,原告承保的蘇MDA**特斯拉車輛停放于靖江市某某御園1幢停車場,車窗玻璃被樓上掉落的墻皮砸中,致使標的車輛損壞。根據靖江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2023年6月1日出警記錄,車窗玻璃被墻皮砸壞,車門完好,車內無翻動痕跡。2023年6月,車主陳某某向原告申請理賠,原告賠付維修費用24300元。后陳某某向原告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原告認為,被告作為小區(qū)管理單位,理應承擔對小區(qū)房屋及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維護、養(yǎng)護、管理職責,被告對于車位的規(guī)劃明顯不合理,該規(guī)劃位于高層建筑物墻體外立面樓下,而高層建筑物外立面墻體極易發(fā)生脫落,被告作為管理者接手物業(yè)后,對于車位的規(guī)劃危險性未盡到正常的注意義務。因其管理不善致使案外人權益受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
被告靖江市某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辯稱:1、2023年4月24日,在靖江市某某一幢的樓房外側停車區(qū)域內發(fā)生了一幢頂層16XX室的外墻體墻皮脫落的事件,脫落位置處于16XX室的外窗外延至墻體的折角處,包括窗臺的最外延部分以及外墻體的立面部分,當時在一幢的樓下停車位置停放有本幢1-808室租戶一輛未上牌特斯拉車輛,經過公司事發(fā)后的查勘,在車頂處確實有墻體掉落砸傷的痕跡。2、本案屬于建筑物脫落糾紛案件,責任主體涉及到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而在本案中,實際上涉及到所有者和管理者兩個主體,某某一幢是由建設單位靖江市某某房地產開發(fā)商有限公司(企業(yè)在2016年已經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是興化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開發(fā)建設的,一幢在事發(fā)時仍由某某公司所有。并且,從墻皮脫落的位置和面積來看,是屬于瞬時性的脫落,一幢的竣工驗收時間在2018年11月12日,距離事發(fā)時還沒有超過5年的外墻滲水最低質保期,所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要對建設的房地產質量承擔責任,其同樣作為房屋所有權人之一因為質量瑕疵問題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若原告堅持認為僅由管理人承擔責任的,應當由原告明確是否放棄相關權利,并適當減輕被告管理者的責任。3、本案被告某某的物業(yè)公司,在2017年6月2日與某某公司管理人簽訂了前期物業(yè)合同,實際進場時間是在2018年10月中旬。2023年4月21日,被告對外立墻的完整情況進行巡查并進行登記,不存在損壞的情形,且由于脫落的區(qū)域和大小可以看出是瞬時脫落,難以在脫落之前進行發(fā)現,所以被告盡到了物業(yè)管理人的巡查義務,并不存在過錯。申請追加某某公司管理人,駁回對被告物業(yè)公司的訴訟請求。
針對被告答辯,原告補充陳述:1、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被告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所有權人或其他責任方進行追償。2、至于被告所述事故發(fā)生前進行過相應的巡查,其對于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排除,最終造成事故責任,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實如下:2017年6月2日,被告與靖江市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簽訂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委托合同,約定被告對某某小區(qū)進行服務,其中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如外墻面由被告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某某一幢住房樓下設有停車區(qū)域,2023年4月24日上午,案外人陳某某將其名下特斯拉車輛(車架號LRWYGCEK2PC88****)停放在靖江市某某一幢停車區(qū)域最內側(緊鄰住宅樓)。某某一幢16XX室外墻體墻皮脫落砸壞陳某某車輛,該車輛由原告公司承保。事故發(fā)生后,由原告公司直接支付給修理方江陰市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費24300元。2023年6月,陳某某向原告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載明已收到案涉事故賠償款并將已賠償部分追償權轉讓給原告。審理中,被告提交的墻體外立面、戶外廣告檢查記錄,可見有人巡查并記錄結果。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報警證明、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車輛損失確認書、駕駛證、行駛至、發(fā)票、銀行支付回單、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索賠權轉讓書,被告提交的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委托合同、現場照片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案中,案外人陳某某車輛因外墻面脫落受損,被告作為該小區(qū)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其已經盡到巡查檢視義務,事故發(fā)生系因建筑質量問題,然案涉小區(qū)房屋系高樓,僅憑人員巡查并不能及時發(fā)現高處的墻體損壞情況,故對于被告的該項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被告主張追加靖江市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然原告堅持不向靖江市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主張權利,故本院決定不予追加。根據判決吸收裁定原則,本院從程序上駁回被告靖江市某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追加靖江市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的申請,在本判決中一并作出,不再另行制作送達書面裁定書。關于原告不同意追加靖江市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應否免除被告相應的責任份額的問題?紤]到法律對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間的責任形態(tài)是連帶責任、按份責任,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立法并不明確,故對于被告該節(jié)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若認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實際責任人系靖江市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雖然靖江市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事故發(fā)生時可能同時具備房屋建設方、房屋所有人的雙重身份,但被告所述房屋質量問題指向的是房屋建設方責任,不屬于所有人責任范疇,符合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法定條件,被告可自行主張追償。
法院判決:
綜上,原告代償車輛損失后,依法取得追償的權利,原告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駁回被告靖江市某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追加靖江市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的申請;二、被告靖江市某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代償款2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8元,減半收取204元,由被告靖江市某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負擔(此款系原告墊支,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支付)。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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