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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泰興法院宣堡法庭適用“彩禮新規(guī)”,
判決了一起離婚涉彩禮糾紛。
案情簡介
小張與小王是閃婚一族,2023年1月相識訂婚,5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小張婚前給付小王彩禮金18.8萬元,并為小王購買了價值5萬元的“五金”;楹蟛痪脙扇思匆蛏盍晳T、生活瑣事產生矛盾,雙方家庭亦多次發(fā)生糾紛,乃至報警處理。
2023年11月,小張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小王返還彩禮共計20余萬。小王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返還彩禮。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離婚,婚姻已無存續(xù)可能,準予離婚。小張給付的18.8萬元及“五金”均屬于彩禮范疇,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已經給小張家庭造成了較重的負擔。綜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短、彩禮數額較高、婚內過錯、嫁妝情況等因素,法院酌情判決小王返還9萬元,妥善平衡雙方物質和精神利益。判決作出后,小張與小王均服判息訴,小王已主動履行了返還義務。
法官寄語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tǒng)婚嫁習俗,有廣泛的社會文化基礎。但超出家庭正常開支的彩禮成為很多家庭的沉重負擔,也為幸;橐雎裣铝穗[患。彩禮應當是一份美好的祝福,而非衡量感情的籌碼。年輕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婚姻觀,自覺抵制高價彩禮,摒棄婚姻陋習,讓婚姻始于愛情,讓彩禮回歸“禮性”。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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