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的銀行卡代為轉賬、取現(xiàn) 輕松獲得“好處費” 結果……涉嫌犯罪!
8月25日,姜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由姜堰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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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6 14:31 上傳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2月7日至10日,被告人田某某明知轉移資金系網(wǎng)絡犯罪所得,為謀取高額報酬,根據(jù)上家安排,伙同他人以刷POS機、網(wǎng)銀轉賬取現(xiàn)支付等方式,幫助上家使用他人銀行卡轉移網(wǎng)絡詐騙犯罪所得計58萬余元,被告人田某某從中非法獲利2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轉換、使用,數(shù)額達58萬余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整個庭審過程,合議庭嚴格按照庭審程序推進各個環(huán)節(jié),審判長有序引導控辯雙方圍繞指控的犯罪事實展開了舉證質證,并對案件的事實、罪名定性、證據(jù)、爭議焦點及量刑建議充分發(fā)表意見,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該案待合議庭評議后,將擇期宣判。
法官說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電信網(wǎng)絡詐騙關聯(lián)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雖未直接實施詐騙,但其為一時之利,聽從上家安排利用他人銀行卡轉移違法犯罪所得的行為已成為信息網(wǎng)絡犯罪分子的“幫兇”,害人害己。 法官提醒 近年來,隨著網(wǎng)絡應用的普及,犯罪分子利用網(wǎng)絡載體,網(wǎng)站平臺實施犯罪更加隱蔽。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勿為了蠅頭小利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銀行卡,或通過他人提供的銀行卡幫助犯罪分子接受轉移、隱匿財產(chǎn),不要為了貪圖不義之財,讓自己成為破壞社會秩序的幫兇,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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