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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花店”風波,也有一段時間了。
我默默的看了幾天,一直都忍著,沒回復一帖。目的就是希望能夠全面的了解事情,并更多的觀察網(wǎng)友們的反映。
如今,我 就來發(fā)表下自己的一些觀點。分三部分,1、有關法律的,2、有關道德的、3、有關網(wǎng)友的。
1、有關法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采用網(wǎng)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這條是支出消費者的。
但是這個第二十五條還有下半句“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shù)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jù)商品性質并經(jīng)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本商品,屬于仿真花,如果屬于一般標準品(重復的,非獨一無二的)(非訂制品),消費者是有權利無條件退貨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本次事件中,買花一方,主要是涉及換貨和退貨,已經(jīng)在朋友圈和平臺上發(fā)表評價。以上行為,皆屬于民事糾紛范疇,使用民法典(私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
屬于一般民事糾紛。
賣花一方,主要涉及,《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威脅,恐嚇,侮辱他人的違法行為。屬于治安法(公法)管轄范圍。將他人照片,微信號,電話號碼發(fā)送到某些網(wǎng)站的行為可能還涉嫌違反《刑法》涉嫌尋釁滋事罪的條款。
從法律上講,誰輕誰重,一目了然。
這就好比,一個人嚷嚷了兩句(民事糾紛),另一個人上來就是拳打腳踢(治安,或者刑事案件)。
2、有關道德的
法律是外在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
不違反法律的,必然不應該受到外在的道德非難。
因為如果你用道德去非難一個不違反法律的行為,那么將會使人,失去在社會處事的標準,因為不違法,也可能被道德非難。誰還能得到安生?
因此,我們要求別人做什么不做什么的時候,更應該以法律為準繩,而我們要求自己做什么不做什么的時候,更多應該以道德為準繩。
不能本末倒置,要求別人的時候,以道德,而要求自己的時候就以法律。這就是是錯誤的理解道德與法律的關系了。
3、有關網(wǎng)友的
網(wǎng)絡是真實社會的一部分,并不能因為他的虛擬屬性,就否認網(wǎng)絡不是社會。
網(wǎng)友作為網(wǎng)絡的組成,也是社會的一部分。
在網(wǎng)絡上,我們的行為更應該遵守法律,同時用道德約束自己。
有些網(wǎng)友,發(fā)表的,言論實在不敢恭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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