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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22-11-27 15:12
正文摘要:2022年7月,海陵寺巷蔬菜示范園鋼架大棚拆遷案中被告以"已過追訴期"向泰州市法院申請再審,而2022年11月泰州市法院某法官“善意”提醒被告撤回申訴,否則將改貪污罪為詐騙罪,并加刑。請問泰州市法院領導"刑事案 ... |
正義何時到來? |
求公正! |
為何追求公平這么難? |
領導何時能關注到? |
何時能解決? |
正義呢? |
能答復嗎? |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jīng)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而泰州中院在鋼架大棚拆遷案中以未經(jīng)質證的“十一年前鋼架大棚購置價和拆遷調查數(shù)量"作為定案根據(jù),合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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