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姜堰區(qū)三水街道陳莊村15組的劉某某,遠嫁南通某市,1999年3月回到娘家,在姜堰公社西陳大隊第五生產隊建了座上下兩層的樓房,該房屋沒有建房手續(xù),沒有宅基地使用權證,只有一張劉某某于1999年3月23日向姜堰鄉(xiāng)合作經濟理財組織繳納的3000元建房設施配套費,劉某某憑借這張繳費收據,在2021年姜堰區(qū)委黨校西側周邊地塊E段房屋搬遷中,這位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權證的出嫁女(戶口遷往他鄉(xiāng)),所建的231.66㎡無證建筑,卻獲得了168㎡國有土地安置房,以及2605989元的補償。
然而,一墻之隔的陳圣財(已故)戶,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證號:05518,地籍號:17-59-57,證載宅基地面積93㎡,房屋面積102.82㎡的陳圣財,其宅基地卻沒有獲得任何補償,只獲得房屋重置價的299800元補償。
請問三水街道:
1、為什么持有合法權證的陳圣財宅基地不能獲得合法的安置、補償?
2、三水街道不給陳圣財戶安置,為什么又不有償收回陳圣財戶的宅基地?
3、陳圣財的兒子陳某付名下沒有宅基地,其女兒陳某招婿程某及一雙女兒戶口均在西陳大隊第五生產隊,為什么陳某付卻不能獲得其父母陳圣財的宅基地承繼或安置補償?
4、為什么陳圣財宅基地上合法房屋只獲得重置價補償?
5、征收單位為什么不根據市場價對其房屋進行評估?
6、劉某某與陳圣財戶的補償、安置為什么是天壤之別?
7、搬遷單位負責人是否涉嫌以權謀私,利用手中權力進行利益輸送,幫助親戚劉某某騙取國家搬遷補償?
8、陳圣財有證宅基地房屋不能獲得合法補償,劉某某無證房屋反而獲得合法補償,三水街道依據是什么政策?
9、作為對該搬遷項目賦有直接管轄權的三水街道,是否要給陳圣財的子女一個說法呢?
10、作為對該搬遷項目有直接決策權的三水街道,是否要給組織和姜堰紀監(jiān)委一個交代呢?
希望網民朋友關注此事件的發(fā)展,并發(fā)表其觀點,將侵犯村民權益的害群之馬繩之以法,也請姜堰區(qū)人民政府、姜堰區(qū)紀監(jiān)委密切關注此事發(fā)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