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姐姐將親生兒子送養(yǎng)給妹妹
8年后姐姐想要回孩子的撫養(yǎng)權
近日,一起撫養(yǎng)權爭奪案塵埃落定。歷經一審、二審,泰州法院最終依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改判小寶歸養(yǎng)母方撫養(yǎng)。
10多年前,同在上海打工的安徽女子肖雯與泰州小伙周剛相識相戀;楹,二人多年未能生育子女。肖雯誤以為是自己身體原因,于是請求也在上海的姐姐肖婷和姐夫許強再生育一個孩子,并交由自己撫養(yǎng)。肖婷夫婦當時已育有一雙兒女,出于對妹妹的同情,便答應了這一請求。此后,肖婷順利懷孕,從產檢到分娩全程使用肖雯的名字。兒子小寶出生后,其出生證明及戶口等也均以周剛和肖雯的名義辦理。此后,小寶隨肖雯、周剛到泰州生活,并在本地小學讀書。
多年來,小寶在周剛、肖雯家備受寵愛,周圍鄰居也一直認為孩子是周剛、肖雯親生的。小寶四歲的時候,肖雯出軌并意外生下女兒小貝。之后,肖雯與周剛協(xié)議離婚,約定小寶和小貝均由肖雯撫養(yǎng)。妹妹離婚后,肖婷、許強夫婦擔心小寶的未來,于是訴至一審法院,以自己是小寶的親生父母為由主張撫養(yǎng)權。一審法院以4人自認小寶系肖婷、許強所生,且肖雯、周剛未辦理收養(yǎng)手續(xù)為由,判決小寶由肖婷、許強撫養(yǎng),并支付肖雯、周剛10萬元撫養(yǎng)費。肖雯與小寶感情深厚,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泰州中院審理認為,身份關系不適用自認原則,未進行親子鑒定便認定生物學父母存在程序瑕疵,且孩子年滿八周歲,應尊重其意愿。二審期間,承辦法官秉持未成年人保護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對小寶的生活狀況進行了深入調查了解。
法官認為,小寶自出生起就與肖雯一家共同生活,建立了深厚親情。小寶已年滿八周歲,對自身成長經歷和情感需求具備一定的認知能力。小寶明確表示,“誰生的不重要,誰養(yǎng)的才重要”,不愿改變撫養(yǎng)關系。肖雯和周剛也表態(tài)愿意繼續(xù)撫養(yǎng)小寶,并有能力為孩子成長提供良好環(huán)境。肖婷目前處于無業(yè)狀態(tài),許強此前曾摔傷,夫妻倆育有兩個孩子,家庭負擔較重。肖婷夫婦此時主張撫養(yǎng)權,沖擊小寶現(xiàn)有生活且有違誠信。經綜合考量,法官認為維護現(xiàn)有穩(wěn)定身份關系更利于小寶健康成長。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肖婷夫婦訴訟請求,改判小寶由肖雯方撫養(yǎng)。(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乎乎大睡 發(fā)表于 2025-3-27 15:57
這。。。
補充內容 (2025-3-27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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